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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任大鹏||人才振兴,法律怎么规定?
任大鹏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从现实看,乡村人才的短缺,制约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生产经营人才的缺乏,影响着乡村产业的发展;乡村科技人才的短缺,影响着农业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乡村治理人才的短缺,影响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乡村人才振兴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政策措施。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根据专章规定了乡村人才振兴的法律制度,将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对于稳定推进乡村的人才振兴提供了制度基础。综合法律关于乡村人才振兴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培育本土人才和吸引人才下乡相结合。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解决乡村人才短缺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本土人才,二是采取措施引导城市人才下乡。为了提升本土人才素质和能力,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从现实看,由于工作条件、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制约,城市成为人才“抽水机”,乡土人才被源源不断地吸附到城市流动,乡村几乎成为人才的真空地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等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等方式,统筹解决下乡人才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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